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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

作者:admin时间:2022-06-20 17:15:3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月13日,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如下: 梧州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6月13日,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如下:
 
      梧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稀土是国家战略性保护性开采矿产,广泛应用于各领域,是新材料制造和尖端国防技术开发的关键性资源,被誉为“工业味精”,事关国家总体安全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稀土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以更有力的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更有效的执法,集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稀土产业健康发展。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在全市开展梧州市自然资源领域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无指标、超指标生产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安全,促进我市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我市稀土资源分布情况,苍梧县、岑溪市、藤县、长洲区、龙圩区等地为非法勘查开采稀土资源易发地区,需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利用无人机航拍、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加大对辖区内稀土重点矿山、重要矿区实施动态监测检查,组织梧州稀有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建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动态监测检查数据进行会商研判、分析,核实疑似违法区域,及时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针对无证勘查开采稀土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稀土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及时拆除违法勘查开采矿山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沉淀池,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要综合运用突击核查、夜间巡查、联合检查等手段对非法开采稀土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开展深入排查、发现并收集线索,依法依规打击破坏稀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稀土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送。要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做好工作衔接,涉嫌犯罪的,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的接收、侦办、处置;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请示汇报,主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违法行为合力。各地自然资源局要对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一是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是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三是对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地的土地或山林承包人,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或对承包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知情不报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以上情形达到入刑标准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提供自然资源政策等信息,配合做好线索摸排,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为依法打击提供支撑保障。
 
  (四)深入排查线索,及时响应举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深挖彻查卫片图斑、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等涉及稀土的违法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核查落实,严肃查处,我局将视情况对案情复杂的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从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对非法勘查开采稀土持续保持高压姿态,实现稀土监管常态化,切实保护稀土资源。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准确把握专项打击整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把打击整治任务、措施层层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格督导问责。要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盗采矿产资源的,一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稀土资源开发保护的战略性和重要性,国家管理政策和要求、非法开采稀土的严重危害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公开曝光查处稀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震慑不法分子;要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打击非法开采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稀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合监管局面,营造良好的稀土开发保护社会氛围。
 
  (五)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在每月2日前汇总本地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3),报送截止上月底本地专项行动的有关数据(排查稀土非法开采易发地数量、发现问题数量、整治问题数量、查扣稀土的数量、行政处罚人数、处罚金额、移交犯罪线索数量等),没有数据变化的也要零报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2022年12月25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察科,邮箱:wzfgjc602923l@l63.com。
 
 
 
        附件1:梧州市非法开采稀土资源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共同遏制和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稀土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稀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经与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下属梧州稀有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稀土公司”)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报非法开采稀土资源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稀土资源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梧州稀土公司后,根据本办法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专项资金建立
 
  第四条梧州稀土公司负责建立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资源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稀土举报的奖励。
 
  第五条梧州稀土公司首次出资10万元人民币建立专项资金,鼓励其它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专项资金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专项资金不足的,再由梧州稀土公司根据实际补充。
 
  第六条稀土打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账户设在梧州稀土公司,由梧州稀土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举报下列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许可证开采;
 
  (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开采;
 
  (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开采;
 
  (四)以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名义开采;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开采的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举报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
 
  (三)有具体的违法线索、事实。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查证属实作出非立案处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属地乡镇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与查处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和原则: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但经现场核实存在违法事实,作出非立案处理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具有举报对象,经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两项奖励不重复发放,按奖励价值高者发放;
 
  (三)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梧州稀土公司负责举报奖励金的核实、发放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举报调查核实、认定,奖励资金计算、函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举报调查核实、或者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梧州稀土公司。梧州稀土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金的方式等。
 
  第十三条奖金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现场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非现场领取的,举报人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梧州稀土公司提供有效信息,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单位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原则上奖励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接收、处置举报信息。举报人应先行向属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举报,由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汇报共同实施打击行动,或自行开展打击行动后将有关情况及举证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汇报;如有确切理由证明存在地方干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宜向属地管理部门举报的,可直接逐级向县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稀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二)向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去电、去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梧州稀土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的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梧州稀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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